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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达到什么条件可以接收(菏泽市商品房交房标准)
08-17 15:17

商品房交房达到什么条件可以接收

我国城市房管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扩展资料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参考资料:百科-商品房

以上,就是设计456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商品房交房达到什么条件可以接收(菏泽市商品房交房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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