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