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9一l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m2 /人)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m2 /人) Ⅰ Ⅱ 60.1~75.0 75.1~90.0 Ⅲ Ⅳ 90.1~105.0 ≥105.1~120.0
不宜提高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一些平原城市则可以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适当地提高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扩大城市规模,减少因用地紧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详细介绍折叠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 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