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功率电动机因启动电流大,对电机寿命及配电系统有较大影响,所以都采用降压启动而非直接启动的方法,这是针对电气系统来说的。对于用户侧来说,可以采用卸载启动的方法以减小启动电流,该条所说的阀门就是用于在启动时关闭系统荷载专为风机启动而设的阀门。望采纳!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设计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尤其是里面的黑体字绝对不能违反,《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是一群专家的技术经验总结,仅供设计师参考。(请勿转载)
1、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排放标准或环境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净化措施。 2、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能满足环保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的机械除尘、机械与湿法联台除尘或静电除尘。 3、放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4、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经验数值。 5、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不宜大于下列数值; 细粉料的筛分0.6m/s; 物料的粉碎2m/s; 粗颗粒物料的破碎3m/s。 6、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注:有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时,幕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与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排风量的15‰~20%之和确定,井应在备问歇工作的吸风点上装设与工艺设备联锁的阀门。 7、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得低于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8、除尘系统的划分,应按下列规定: 1)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3)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注:除尘系统的划分,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11条的要求。 9、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2)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黏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净化后气体的容许排放浓度; 4)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5)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 7)维护管弹的繁简程度。 10、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l、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1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必须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处理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含尘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 13、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14、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须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15、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备支营段,宜设置调节阀门。 16、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 17、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18、粉尘净化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19、当含尘气体温度高平过滤器、除尘器和风机所容许的工作温度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 20、旅馆,饭店及餐饮业建筑物以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应大于2.0mg/m3.条件许可时,宜设置集中排油烟烟道以上答案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