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有标准的,标准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