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公共卫生间内产生噪声的设备(如水箱、水管等),不宜安装在与办公、宿舍、病房等相邻的墙上,否则应有隔噪声措施.配强、弱电的用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2.公用厕所男女厕位应适当增加女厕的蹲(坐)位数和建筑面积,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3,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