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凡在本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煤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
(一)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收费标准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