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是家庭户主根据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规定,受理机
根据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条件如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或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长春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具体条件是:1、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2、具有城镇户口并居住二年以上的。
(一)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复核。审核期限为15日。符合条件的由各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审批。(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须持经其区**主管部门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