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的; (十一)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十四)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