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前的准备
1、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身份证明(含配偶):中国身份证/中国军官证/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护照+就业证
②婚姻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③户口薄(中国内地):以家庭为单位提供
④购房资格证明(内地非深户):近12月深圳社保参保证明+社保卡/近12月深圳个税税单
⑤收入证明(贷款):月收入不低于所有贷款(含本次)总月供的2倍
⑥工资流水(贷款):打印进6个月流水,加盖银行公章
⑦家庭成员见证(港澳台及境外)户籍地办理
2、卖方:需要提供资料
①身份证明(含配偶):中国身份证/中国军官证/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护照
②婚姻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③户口薄(中国内地):以家庭为单位提供
④产权证明:房地产证原件/房地产证复印件+抵押(借款)合同
⑤赎楼证明(欠款):提前还款申请表,近12个月历史还款清单、供楼卡/折
⑥家庭成员见证(港澳台及境外):户籍地办理
[page](二)买房全流程[/page](二)买房全流程
1、公证委托
权证专员陪同买卖双方至公证处办理公证
公证费:400元(公证处收取)
2、资金监管/按揭贷款
权证专员陪同买卖双方至银行监管/按揭(约10个工作日)
评估费:500-1000元不等(视具体而定,由银行代评估公司收取)
3、赎楼(取旧证)
权证专员跟进赎楼进展并反馈至买卖双方(约20个工作日)
佣金:成交价×3%;担保费:担保金额×1%;关外须另行缴纳300元手续费
4、交齐佣金/递件过户
权证专员陪同买卖双方至交易中心递件(约5个工作日)
预收赎楼罚息: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收取(银行收取);
预收短期借款利息:担保金额×1%(银行收取)
5、缴税取新证
权证专员陪同买卖双方至交易中心缴税取证
税费:凭税单支付(产权交易中心收取)
6、抵押登记
权证专员陪同买方至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约5个工作日)
抵押登记费:80/550元(产权交易中心收取)
7、放款对账
权证专员对接买卖双方核对楼款
8、交房
经纪人陪同买卖双方办理水电过户并交房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1、建议购买人明确自己的购买需求,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选房。
2、选中房屋后,了解房屋情况。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签订《三方协议》并交纳定金。买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会面,在中介公司的监督下由房主和买方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此时,双方买卖关系正式成立。
3. 买方按约定日期将首期房款和房主一起到先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同时申请贷款,银行所规定的所有材料您都准备好了,这时,银行会作初步审查,如果银行同意您的贷款,会让您签署相关文件,然后会告诉您,他们需要一个内部审批的过程,在他们内部审批的同时,一般来讲,银行信贷部初步审查通过,最终审批通过率是极高的。待银行出贷款承诺函,就说明贷款已经审批通过!
4、申请过户。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存在无产权或部分产权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则拒绝申请。
5、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递件登记和缴税手续。买方和房主分别递交契税、营业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当天办理抵押。
8、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希望能帮到您
1、房产交易登记费:80元/套。
2、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减办收取。
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