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房产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方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我国针对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较迟,但近年来发展较快,住房保障呈多样化局面。根据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实践,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或称“两限房”)四种主要类型。
我国政府直接供给住房只能限制在最低收入家庭范围中,这是根据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人地矛盾尖锐、收入差距过大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等现实国情决定的。对于众多的中等收入家庭,政府及时通过调控市场来满足住房多样化的需求,同时通过金融支持来进一步提高这些家庭的支付能力。对于高等收入者则由市场来供给住房,政府只需要通过货币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因此,廉租房等政策只能满足低收入家庭这一类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建设发展保障房是我国现今一项重要而又迫在眉睫的任务。按照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阶段,应纳入保障房范围的城镇家庭占比大约应在30%左右,这意味着中国将有6 000万个家庭需要保障房,但据乐观计算,目前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共计1 530万套,仅能覆盖25%左右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际保障性供房缺口至少在4 500万套左右。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城市保障房建设程度仍然较低,覆盖面较窄,供需矛盾紧张,仍有众多的低收入阶层无法享受到国家的保障房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为居民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加快社会事业单位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今,高企的房价让不少有购房需求的人望而却步,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仍未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的需要,由此也引发了诸多令人深思的社会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处在不断地探索中。尤其在“十二五”期间,提出将在5年内新建3 600万套保障房,促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可以预期,当大量的保障性住房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建设并投入市场后,将能有效地缓房屋市场的供求矛盾,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老百姓的住房压力。虽然近期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以及各级政府正逐步落实的保障房政策或许不够完善,但各级政府确实在努力履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