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是
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经济合理、技术适宜,整体性能符合《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铜级标准及以上要求。
2、保障性住房规划,应采用混合社区的模式,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保障性住房户型功能,应实用合理,基本结构应标准化功能分隔应多样化,以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对层次、广覆盖的要求。
4、保障性住房设施,应齐全、适用,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满足多层级群体的需求。
5、保障性住房性能,除应达到国家强制性现行的有关住宅性能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耐久、节能、节水、环境健康、适宜的要求。
6、保障性住房建造,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浙江保障房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小街,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小胡同及停车场的“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到达住宅为主、会所等各类不需独立占地的配套社区管理,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社区管理设施等),都基本遵照了上述原则,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种类。
以下是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查询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多次通过出台相关文件的办法,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规划,而且不断地进行量化,确立改革和保障的目标。
2010年,《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201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提出,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十二五”规划又对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数量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
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等各种保障性住房共计在“十二五”期间建造3374.6万户,其中:增加廉租住房不低于40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不低于150万户;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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