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被视为预付款,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据业内人士透露,签订定金协议,一方面保证了购买者可以享受商家所宣传的各种特价优惠活动,假如商家不履行优惠承诺,购买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另一方面,协议也约束购买者进行消费,如若不然定金将不予返还。表面上看,定金对于商家和购买者都是比较公平的。但实际上由于家居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通常购买者无法完全掌握产品质量及服务的全部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等容易使消费受到误导,做出不当选取,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购买者处于投诉不利的境地。
装修合同中的定金,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假如交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假如收取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要明确事情的原因,双方的立场不同,任何事情总是要讲个“理”的。看哪边有“理”,假如是购买者认为价格不满意,你可以选取不施工,但假如设计已经认可了,已经帮你做了设计,可以买设计的。装修公司付出了劳动,付出了技术,帮你做了设计,理应是要收取部份劳务费的。假如设计不满意,可以要求改,改至满意为止,对设计师不满意可以要求重新换个设计师做的。我想装修公司应该能满足这个服务。“订金”和“定金”虽为一字之差,只是在法律面前才有不一样的意义,但不一定每个人都是懂法的。买卖自愿,应该不可能有强行销售的意图,我觉得我们更应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