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任职公司未按规定存缴住房公积金?
本人自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就职于广东嘉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的抬头是“广东嘉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但是广州并无任何办公点,公司办公点实际在深圳福田区;合同内容填写的也都是深圳公司办公点地址,***却是总公司的公章),缴社保的名义却是以“广东嘉泰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资及报销等费用都是通过深圳分公司账号发放;离职交接时公司并未开具离职证明给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本人及其他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前期公司刚成立不久,可能在薪酬制度未完善的情况下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纰漏,本人表示理解,但是本人任职差不多两年,直至本人离职,公司仍未帮本人及其他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严重侵犯了本人和其他员工乃至***的合法权益,故希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并处理,追回本人及其他在职或曾任职的员工的合法权益,补缴任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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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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