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说,在交房前对期房进行转让的行为称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指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预购商品房合同之后,在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把原来因签订购房合同而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也成为“房屋期权转让”。从法律角度分析,房屋期权转让,房屋所有权尚未形成,由此看来这是一种合同债权的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由此看来所购买的期房在交房之前是可以转让的。期房转让的条件:
一、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商榷确定后,解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订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履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二、假如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办理:
1、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这个要求需要查阅当地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未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
(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通常也应认定为无效。
3、预售房屋尚未实际交付。
4、预购人履行了预购合同约定的义务,预购人没有履行预购合同的义务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房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中,债务转让应当征得预售人的同意;假如预购人擅自转让,预售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我国法律严禁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行为,不允许使用预售合同转让做变相期货交易。
5、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无需签订新的预售合同。
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其办理程序有这些:
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人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由转让方支付。转让合同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
4、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个人)要求更名的,依照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转让程序办理。
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就是商品房期权转让。这种转让属于债权的转让,预售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而该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是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应该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由于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