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退役人员住房未简单装修的***是否帮助解决?谁有费用的详细类目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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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住房未简单装修的***是否帮助解决?谁有费用的详细类目表呢
做高铁被拆迁分的安置房,里面设施不全,墙体未刷白,门也没有,我,是一名参战退役军人,希望得到***帮助,行吗?
4个回答
07-22
浏览 2694
据说爱我的人智商都比较高
07-22 04:44
一、住房保障体系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房合
一、并轨管理”,统称为保障性住房,形成以租售并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无缝”覆盖为主要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解决我市市区中低端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在市区未享受过解困房、安居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1.申请人应该具有当地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600元(含)以下。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申请人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新就业人员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购置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下。
三、租赁补贴标准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按每人每月60元享受租赁补贴;也可申请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分配多层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后的房租标准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元,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四、租金房价标准
(一)依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布区域和建筑结构,平均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确定,实际租金结合楼层系数收取。
(二)保障性住房的购置分为配售和购买两种方式。
1.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小高层、高层按平平均价格格每平方米1500元,结合楼层系数定价;多层按平平均价格格每平方米1000元,结合楼层系数定价。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为部分产权。
2.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房价付款。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随时申请,随时受理,限时办理。
(二)城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失地农民需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
(三)对残疾人家庭和军队退役人员实行优待,执行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的通知》
流泪别逞强恨
07-22 04:52
首先须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没有政策支持没有申请的渠道与受理机关。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参战老兵住房补贴、诚市居民危旧房改造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补贴等等。有了政策依据,施行文件中会有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的,按程序申请即可。
少女情怀
07-22 05:00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实际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通常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取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通常不超过5年。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依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垂眸
07-22 05:09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08]31号),扩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低收入家庭申请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制定有这些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以下(月收入593元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私有住房货币。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二)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5—8元/米2·月,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4—7元/米2·月,并按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中的地段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三)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1.00元/米2·月、平房0.80元/米2·月。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1.00元/米2·月、平房0.80元/米2·月,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2.00元/米2·月、平房1.80元/米2·月。同一个时间段里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四、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一)具有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实际共同居住的下列人员计入家庭成员: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2、其他应当认为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受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限制:
1、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
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
五、申请人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
1、已婚人员;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二)现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不受前款限制。
(三)家庭中多人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个作为申请人。
六、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2、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5、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6、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多套住房,且多套住房可平均分配给每个家庭居住的住房;
7、本实施方案出台后转让给他人的住房;
8、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将原有住房转让他人的,应视相关证据和实际情况认定是否计入现住房。
七、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居委会发放申请表。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居民委员会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表》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合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应该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区民政部门依照《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加盖“唐山市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审批专用章”后转区住房保障部门。现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问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五)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住房问题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后7日内,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
(一)要件(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问题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问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问题认定文件;
4、现住房和居住地证件。包括: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经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5、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
(二)收入及资产证明年收入证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三)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其它规定
(一)家庭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拥有并使用汽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
2、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交易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嫖娼、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高学费学校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的;
6、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收入及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
8、企、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不实的。
(二)家庭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未共同居住;
2、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
(三)申请家庭不接受、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虚报、瞒报、伪造有关证件和其他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四)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五)已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先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待安置后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十、住房面积的计算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
(二)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享受低收入生活保障人口
(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十
一、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认定实物配租是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之一,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依照困难程度由重到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员结构、病残及是否优抚对象等因素,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排序,并依照我市年度实物廉租住房供应套数,确定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廉租住房应优先配租给无房户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排序等候,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十
二、本方案中关于收入审核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住房审核相关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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