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商榷确定,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实际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有这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有这些: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年;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有这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订立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有这些: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计划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建设方的责任:
(一)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曾经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予发包.
(二)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付款条款中应明示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对不符合质量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
(三)按发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保工程正常进行,按期竣工.
(四)协调和督促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工期,实现工程质量合格.
(五)负责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部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不得将未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发送给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在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出具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完整的竣工图资料;
3、出具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意见;
5、现场应具备质量合格验收条件,且需整改的项目内容已整改完毕.
(八)执行《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要求.
(九)当承诺方发生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承诺方愿意接受市政质量监督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
五、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方(建设单位)、监督方(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存一份;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公用处备案一份.承诺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期望能帮到您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和地区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名称:威宁县火车站货场路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长度为2.92168公里,其中,该市政道路总投资估算为4000万元。设计内容:市政道路、市政给水管、市政排水管、强电工程(含道路照明工程)、弱电管网工程、绿化工程、通信及网络工程、供热供气工程等。第四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第五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3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8.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8.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依照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8.1.4发包人应该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8.1.5发包人应在设计人交付图纸后30天内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须支付应付的设计费,项目恢复建设后,应发包人的要求,设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8.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4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8.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8.2设计人责任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1、8.1.2、8.1.4、8.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0年。8.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拒绝修改或补充的,或设计人所做的修改或补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赔偿损失。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8.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并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延误交付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以催告设计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设计文件,期满仍不能交付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8.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8.2.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5设计人负责解决。8.2.7设计人应派有关设计人员不定期到施工现场回访,并按发包人请求在24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当设计人不能按时到达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设计人承担。8.2.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依照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设计人未积极、充分地向施工人和监理人进行技术交底,由此引发的工程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当负责赔偿。8.2.9设计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及其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纠纷由设计人自行负责,由此引起设计人无法及时、完全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8.2.10设计人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对该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若设计人不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给发包人而造成工期等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此要求一定的合理赔偿。8.2.11如由于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够而引起发包人的损失,设计人依照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如设计文件遗漏造成设计变更的,设计人按照增加的变更工程款项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第九条保密责任6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发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版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犯。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1.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11.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有必要时可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11.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711.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1.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业主在入住前应该签订一个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对于签订的公约许多业主不是很明白,下面就为广大业主介绍业主临时公约相关内容及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由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制订,主要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开发企业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不能侵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管理公约》有一同三不同。
一、签订时间不同,《临时公约》是买房人在签购房合同时签的文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还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时就通过签订公约和买卖合同,明确了入住后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业主公约》则是在召开业主大会后签订;
二、制定方不同,《业主公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的,《临时公约》是开发商制定的。
三、适用阶段不同,《业主公约》适用于业主大会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通过就可以了,《临时公约》适用于业主大会前。两个《公约》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物业使用管理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权利以及违反公约要承担的责任。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照物业买卖合同,这些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转让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关注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使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应该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依照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条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引起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照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承诺书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实际位置,这些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有这些: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人(签章)年月日《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照使用。
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取、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