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抗规)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设防要求就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也可以称为防震标准。专业术语表述为: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防震标准与防洪标准相像,都是以多少年一遇的地震和多少年一遇的洪水进行表述。不同类型和不同重要性的建设工程,其抗御地震的准则和承抗风险是不同的
不一样。国家计委原来有,涉及到开工许可,主要是满足9个条件,即可批准项目开工。这是由建设单位(业主)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履行相关的招投标备案手续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合同已备案;已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工资支付担保手续;需要实行履约担保的已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5.已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安全性评价的也已通过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实际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资金审计意见书或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按规定提供第三方资金担保或银行资金保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字体大小:大-中-小wanglizhi130发表于09-10-1318:47阅读(595)评论
(0)分类:1.0.3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1.0.4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3.0.1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固方案应依照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问题、提高综合抗震能力。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3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4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5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3.0.3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2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依照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问题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3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依照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3.0.6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2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3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情况,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是依照规范要求确定的。确定一个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需要参照两本结构规范: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先依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再依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49页)确定建筑物的抗震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