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餐厅的面积一般以1.85平方米/座计算,指标过小会造成拥挤,指标过宽,以增加工作人员的劳作活动时间和精力。 2、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2) 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3、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2) 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3) 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