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暂住在出租屋的,要在入住24小时内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办理申报手续,由本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申领《暂住证》。
凡承租人员的亲友来访,需临时留宿者,由承租者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凡暂住在居民家中的,还需凭亲友户口簿到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申报。
(三)凡在工矿、企事业单位内部工地工棚工作和住宿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由用工单位统一将需要申领《暂住证》,人员*列册登记送当地暂住人员管理小组审核,逐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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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复印件1份、一寸彩色照片2张、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就近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即可。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复印件即可),*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复印件即可),*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