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申请人在拟入户地*派出所直接提出申请,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要求用A4纸竖向复印。 1、夫*分居类: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16周岁以下不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申请人的出生*学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则提供收养*)。 3、老人投靠子女类:申请人及该子女的户口簿、居民*,父*女关系证明及该子女房产证;父*女关系证明由老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出具,该子女房产证上只登记配偶名字的予以认可,但需额外提供结婚证。 4、房产变更移居类: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房产证;申请人是业主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同时还需提供有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学证明(或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女关系证明);房产证指市*、原宝安县*国房局(原国土局)、宝安区、龙岗区*签发的正规住宅类房产证,“红本”、“绿本”均可,其中当事人的产权比例不得低于33%(含);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可以购房合同及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替代。 5、集体整户移居类:集体户户口簿原件,注册登记地址已经变更过的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