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对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职工; 2、职工在职期间*亡的的职工; 3、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 4、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的、考取*统招研究生的职工;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6、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职工; 7、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9、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1、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2、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3、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核和盖章。2、拿到以上盖好章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以及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公积金联名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处进行提取。3、若为非本市住房,则需要在提交的时候,还带上其离休证明材料,交到公积金管理中心。4、如果是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需要亲自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者是办事处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