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出让金:按*、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 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