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工程资质的流程具体如下: 一、企业提供资质申请*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三、建筑管理处接受资质申请*,进行政策性审查,并登记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兵团所属企业先征求兵团建设局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建筑管理处送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四、在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建筑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厅有关处室会审; 五、建筑管理处将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报主管厅长签署意见; 六、新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增项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企业,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其中所有一级企业和部分专业二级企业报建设部审批); 七、对批准通过的新成立企业和主项资质升级企业,在网上公告; 八、新设立的企业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定一年暂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