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由南京市*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2、所在单位公积金新开户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贷款。 3、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4、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方可按夫*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5、有合法有效的房屋《*契约》。 6、购买贷款产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许多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有许多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收据》。 7、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且所购贷款产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均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书》。 9、提供可以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 10、同意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