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亡、宣告*亡的; (十)身患重大疾病的; (十一)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十二)内转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十三)支付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 (十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人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在管理中心预留印鉴; (二)提取人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及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提取手续;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同时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单位加章,个人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凡委托他人办理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