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无房的人有房住,对炒房者又打击。遏制房价的疯长。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就近解决市民的购买与租赁,岛外居民原则上在岛外购买或承租、鼓励岛内居民到岛外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上限为:3人及以下户为5万元,4—5人户为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
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为: (一)家庭年收入在28000元以下的家庭;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正式户口。 二、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0000元以下; (二)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并且符合以下之一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三)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四)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四、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为: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一)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 (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单身无房职工 (一)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 (二)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三)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一)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四)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西安高新区保障房申请流程有哪些,我市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哪些?
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高新区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和区内就业人员。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公租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个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高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公租房申请个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一)申请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二)住房困难指:1、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2、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3、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4、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高新区内各类企业(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卡)、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高新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三)申请个人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情况说明;(四)共同申请人为配偶提供婚姻证明;(五)单位申请人除提供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公租房住房资格由保障房中心调查、初审及公示;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及公示;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获得承租公租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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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高新区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和区内就业人员。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公租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个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高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公租房申请个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一)申请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二)住房困难指:1、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2、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3、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4、申请个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高新区内各类企业(机构)建设的公租房可优先用于解决本企业或机构的住房困难职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员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公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卡)、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高新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三)申请个人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情况说明;(四)共同申请人为配偶提供婚姻证明;(五)单位申请人除提供共同申请人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公租房住房资格由保障房中心调查、初审及公示;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及公示;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获得承租公租房资格。
西安高新区保障房申请流程有哪些,我市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哪些?
目前,我市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保障方式的具体申请条件如下: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一)家庭年收入在28000元以下的家庭;(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三)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正式户口。二、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符合下列
西安高新区保障房申请流程有哪些,我市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哪些?
实施细则(暂行)。西安市高新区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区内用工单位和区内就业人员。用工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区内用工单位就业的人员。公租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就业人员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个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会议指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把这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办好办实,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效用,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扎实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建议:1.应加强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政府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编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和年度供应量,并对用地、资金等做出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特别应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用地供应计划中量化各项指标,便于操作,也利于社会监督。3.调整和完善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4.住房保障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应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5.要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议分级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供地数量、布局、用地审批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监督和监管,严格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被挤占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保障房房源包括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收购的用于住房保障的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应会同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编制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计划,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和结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第十四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城市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产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政府委托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保障房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和便利节能原则,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对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财政、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第十五条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方案,报市政府土地出让与储备专题工作会议审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等事项。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移交给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第十六条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项目竣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七条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年度筹集计划,需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作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各区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销售备案制度,由市住保办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五年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000万套。 5年后,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将完成2000万套,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任务。这意味着2000万户家庭将搬进...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五年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000万套。 5年后,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将完成2000万套,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任务。这意味着2000万户家庭将搬进...
前岛城15个保障房项目已开工,房源共2504套,另外依照“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岛城拟适度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李沧区的文昌路保障性住房项目(文昌路155号、文昌路318号),房源约1000套;城阳区的水岸心都项目(中经二路东、王沙路西),房源约270套。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五年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000万套。5年后,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将完成2000万套,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任务。这意味着2000万户家庭将搬进...